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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学院毕业证样本

上海财经学院毕业证样本

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源于1917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创办的商科。1921年学校迁至上海,创建上海商科大学。1932年独立建校,定名为国立上海商学院。1950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政经济学院。1985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经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财经大学,简称上海财大或上财;英文名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SUF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国定路777号。学校设有三个校区,主校区位于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中山北一路校区位于上海市中山北一路369号,昆山路校区位于上海市昆山路146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http://www.sufe.edu.cn。
 
第四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学校由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财政部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关注、指导与支持;学校积极服务国家财政经济事业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支持;学校积极服务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根据需要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
 
学校根据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核定办学规模。根据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实施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依法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条学校校训是:厚德博学,经济匡时。
 
第十一条学校办学理念是:面向社会、求真务实、立德树人、经世济国。
 
第十二条学校创建于1917年,校庆日为9月17日。
 
第十三条学校徽标整体构图为双圆环图案,外圈上为学校英文全称,下面“1917”是学校建校年份;内圈上为陈云题写的上海财经大学校名,校徽中央为一枚安阳铲形古币与一本打开书籍叠加的图案。校徽标准色为上财红,基准色值:CMYK(50,100,100,20)。学校徽章是以陈云题写的校名为图案的证章。
 
第十四条学校的代校歌是《从头超越》。
 
 
 
第二章愿景与使命
 
第十五条学校愿景是:基于卓越的研究和教学,成为国际知名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十六条学校使命是:立德树人,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民族精神,富有创造力、决断力及组织力的卓越财经人才;探索真理,促进知识创造和知识传播;匡时济民,参与公共服务,引领社会发展;传承文化,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第十七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复合型、外向型、创新型”为人才培养规格,促进学生“素质、知识、能力、体格”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致力于发挥多学科特别是财经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崇尚学术自由,推动学术进步。
 
第十九条学校致力于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用先进理论、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发挥思想库、人才库、信息库作用。
 
第二十条学校致力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民族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一条学校致力于建设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的一流社会主义大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一)坚持现代化战略。学校主动顺应时代发展,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不断推进教育观念、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管理和教育设施的现代化。
 
(二)坚持国际化战略。学校借鉴国际高等教育先进理念和办学经验,以国际视野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高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国际化,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
 
(三)坚持信息化战略。学校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教学、科研、行政事务信息网络一体化平台,持续提升信息管理和信息服务水平,实现知识管理和知识共享,不断提高办学效率。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努力构建和不断完善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法、文、理诸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彰显财经特色。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及相关配套服务资源。
 
(二)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继续深造与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
 
(五)参加社会服务,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并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创新创业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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